陈先生在番禺区找到一家
广州搬家公司帮他搬家。当时,他本想与公司签订一份搬家合同,但该公司表示,只能在搬家时让工作人员现场开一张随车单据,规定双方的义务及相关赔偿措施,以此当作合同。事后,他发现在广州搬家过程中有一件家具遭到严重损坏;找到当律师的朋友咨询时,朋友告诉他,由于随车单据上没有公章,因此并不能作为合同。
昨日,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先后来到本市多家搬家公司,发现多数公司都不会主动与客户签订合同。和平区某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,公司自开业以来就没有与顾客签订合同的先例;如果客户一定要签,可以在搬家时签一张随车单据。记者在单据样本上看到,随车单据虽然内容翔实,对搬家时间、赔偿等事项都做了规定,但没有公司公章,签字也不是公司负责人,而是普通工作人员。在记者采访的十余家搬家公司中,有七成公司都不给予客户合同,随车单据成为他们为顾客开具的唯一证明。
对此,本市多位律师表示,如果随车单据没有公司公章,其本身不能约定
搬家公司的义务及赔偿行为。消费者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,应该提前与搬家公司签订合同。如果公司执意只签订随车单据,应让公司在上面加盖公章。加盖了公章的单据,在双方认定的前提下可以视为不完整合同。